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经济合同(协议)的管理,维护学校经济利益,保证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不含科技开发与技术服务类合同,该类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签订合同
第三条 合同项目应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的有关管理办法获得批准,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已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确定了供货商或承建商。
第四条 合同的确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持,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参加,通过与供货或承建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最终形成合同文本。
第五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使用学校内设机构印章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律无效,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后授权办理。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签章程序如下: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签章审批单(见附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附合同文本,报审计处。
2、审计处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经济合同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3、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查合同内容,通过后在经济合同签章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4、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批,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
5、对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法人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金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合同,由校长委托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的合同,由校长委托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校长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特殊情况的合同,由校长书面委托专人签字。
6、经办人持经审批后的经济合同审批单、经有关人员签字的合同文本到计划财务处加盖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审批单留计划财务处归档。
第七条 在审核签章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7日内审核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反馈。
第八条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方式等;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包括资金、原材料、设备、技术、产品质量、商业渠道等对合同的保证程度;了解对方能否解决履约的外部条件和恪守合同的信誉状况;了解对方签约代表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第九条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应做到如下几方面:
1、谈判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业务范围、权限和期限。
2、遵守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做到所签合同公平合理。
3、所订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所订合同必须内容完整,条款齐备,文字清楚,责任明确、具体,签约手续完备、合法。
5、谈判人应将谈判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十条 各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5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经济活动的详细内容和要求,5万元以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一旦签订,我方当事人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地点等全面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方必须变更或解除的,应与对方协商同意,其批准程序与合同批准程序相同。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并从实事求是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采取协商、调解方式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终止时,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做好清结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履行结束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有关专家及审计、监察、财务和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的依据应是经济合同及相关附件等。
第四章 合同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建立所签订经济合同的登记台账,收集和管理有关经济合同的背景资料。经济合同资料主要包括合同书和附件,通过招标程序的还包括招标书和投标文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电报、信函、会议记录、账册、报表以及其他涉及经济合同内容的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督促合同的实施,根据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若学校为合同的最后签署单位,经济合同签订后,计划财务处应留存一份,并转送审计处一份;若对方为最后签署单位,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合同送达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对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将合同文本一份及相关资料一并存档,留存备查。
计划财务处还应保管一份合同文本,用于经费报销时作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同财务档案保存期限一致,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对丢失或因保存不当造成资料损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经济合同事故。应依据责任者的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转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授权私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2、不负责任致使经济合同因内容不全、条款不齐、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3、不负责任,致使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
4、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贪污受贿的;
5、因其他问题(如保管的经济合同损毁或丢失等),给学校的经济和信誉造成一定损害的;
6、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7、指使或强令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