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活动的立项管理,实现项目确定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确立必须按照学校运行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
第三条 申请立项单位必须作好项目确立的前期调研工作,了解项目的背景,项目的管理和运行要求,项目的配套内容和措施,项目实施后的效果,项目的资金概算等。
第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能够明确的项目应该纳入年度预算,申请立项单位提交立项申请书,报计划财务处汇总,由计划财务处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后提出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于未纳入年度预算的立项项目、使用本单位管理业务经费 (简称单位经费)的项目以及在预算中确定了资金计划但未细化的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位经费或已有预算未细化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审批;
(2)单位经费或已有预算未细化项目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3)单位经费或已有预算未细化项目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或新申请立项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金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5)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
(6)对额度较大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第六条 经济活动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单位对项目论证,填写立项申请书。
对于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和修缮项目及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单位经费或已有预算未细化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
(2)有业务管理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3)计划财务处进行立项审核。
(4)分管校领导审查。
对单位经费或已有预算未细化项目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5)按照审批权限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相关会议通过后审批。
第七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将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和立项批准文件送计划财务处留存备案,并将复印件一份送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立项的资金额度,编制较详细的资金预算方案,包括分项预算金额及计算依据、购置设备的分项价格或基建修缮项目分项经费,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对于基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项目单位在立项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工程设计,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项目的经费预算要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立项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对于项目实际使用资金超过批准立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审批程序重新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进行书面总结,详细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间的问题,说明项目达到的效果及对学校的作用,并将项目总结上报计划财务处。对于额度较大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学校领导,作为以后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河南科技大学
2005年12月 日